【案情】
原告楊某與被告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楊某憑雙方簽名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50000元)、其向潘某轉賬付款的網銀轉賬回單(轉賬150000元)提起訴訟,要求潘某償還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楊某自認潘某已經償還50000元,故提此主張。被告抗辯實際收到借款104500元,又已經償還57750元,故現在愿意償還46800元,且并非還給楊某而是應還給某金融公司。最終法院經審理判決潘某向楊某償還46800元并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和時間支付利息。
【評析】
實為套路貸的民間借貸案件,往往在形式上看十分合法、證據完備,比如此案,有證明借貸合議的雙方簽字的借款合同,有證明借款實際支付的轉賬憑證,且轉賬回單上也有借款人的簽名確認。如果此案中被告不到庭應訴,或者即便到庭應訴而沒有充分的證據,則十分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本案看似案情比較簡單,實則其中套路頻出,且暗藏多種牟利手段。具體表現為:一、比較隱蔽的各種名目收費。本案被告潘某在收到原告楊某付款150000元的當天,實則就按照要求將其中45500元,即接近總借款的三分之一,返還給了楊某,而從證據上看,根本看不出該付款行為與楊某的關聯性。二、設置障礙防止或阻止債務人應訴。在借貸發生當時,就給債務人造成系某金融公司出借的印象,造成債務人對交易對方都不清楚、手中沒有合同對權利義務如何約定都不清楚的狀況。由于債務人對當時借貸時的真正出借人都不清楚,造成法院在電話與其聯系時,其往往認為其并不認識原告,原告的起訴與其無關而拒不應訴,從而導致其失去了與原告向抗辯的機會和權利。三、還款舉證困難。由于存在前述債務人對債權人是誰都不清楚的情況,其就還款往往也難以舉證充分。本案被告潘某除在借款當日返還45500元,自次月起即向戴某(女)還款,每月還款19250元,共還款3個月。就此還款,原告楊某亦不認可,稱并不清楚戴某(女)是什么人,該還款行為與其無關。而楊某自認的50000元還款,系前述某金融公司員工戴某(男)現金交付給其的。除此情形外,實務中還存在約定高額逾期還款利息,履行中債權人故意設置重重還款障礙,以讓債務人無法還款,從而需額外支付高額利息。
本案中,首先就存在送達困難的情況,經法院工作人員多次與被告潘某聯系,潘某方至法院接受訴狀、證據等材料并應訴,而應訴后潘某所能舉得證據就是其向付某、戴某(女)付款的憑證,其他所做更多的僅僅是單方陳述。關于其所陳述的某金融公司,剛開始其甚至都不能準確說出該金融公司的名稱,直到其經過網上搜索和會議,才記得該金融公司的大概名稱。就憑此,經多方調查,法院也未能查出這些與原告楊某之間的關聯。至此,被告潘某已幾乎面臨敗訴的結果了?!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