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5月9日上午,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王某甲與趙某及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糾紛一案,在庭審過程中,王某甲的代理人王某乙(五蓮縣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提供的兩份王某甲的誤工證明存在矛盾之處,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代理律師對誤工證明的真實性表示質疑,王某乙害怕偽造誤工證明的事實敗露,強行從保險公司代理律師的手中將偽造的誤工證明奪回,并將其塞入口中試圖損毀,致使庭審中斷,后經法官勸說,王某乙將口中所含誤工證明吐出,法庭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結合當事人的庭審質證、庭審筆錄將證據予以保留。
處理結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渡綎|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執業機構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十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認為:作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王某乙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偽造證據,法庭審理期間毀滅證據,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其行為妨害了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正?;顒雍椭刃?,未盡到一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該盡的義務。2017年11月,五蓮縣人民法院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人員王某乙予以罰款3000元。五蓮縣司法局對王某乙作出警告處罰。
典型意義
基層法律工作者作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待案件要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自覺維護執業聲譽和服務技能。
司法實踐中,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僅不能起到良好的法律宣傳和引導作用,還在為當事人處理糾紛的過程中誘導當事人作偽證,這不僅不利于法院高質、高效、公正、公平的處理案件,也損壞了司法在民眾心里的威嚴感、權威性。本案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予以警告、罰款具有正當性,維護了司法權威,捍衛了司法尊嚴。
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