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為了讓孩子在集體生活中培養獨立自理能力,小吳的父親托人找到金山活動基地(以下簡稱“金山基地”)的教官小劉,安排12歲的小吳參加在金山基地開展的軍事夏令營。小吳在CS活動中摔落導致膝蓋受傷,小吳父親認為其是通過小劉協商參訓事宜,并將培訓費支付給了小劉,小劉和金山基地應承擔責任。小劉認為自己只是介紹人,金山基地認為自己不是夏令營的組織者,不應該成為本案的被告。
案情回放
小吳是南京市溧水區某實驗小學的五年級學生,2018年暑假開始后,他向父母表示想參加軍事夏令營,體驗一下不一樣的生活。父親老吳通過前同事介紹,向在金山基地從事訓練教育的教官小劉進行了咨詢。
小劉告知老吳,小吳可以參加為期5天的封閉式管理夏令營,該夏令營在2018年7月16日開營。7月13日,老吳通過微信轉賬,支付4800元給小劉作為訓練費用。
7月16日早上,小吳按要求準時到達了金山基地,開始了國防訓練教育。
7月18日上午,在一次CS活動中,小吳翻越1.2米高的墻體時不慎摔落導致受傷,膝蓋紅腫,無法站立。小劉將其送往溧水區人民醫院進行治療。
當天11時許,小劉打電話給老吳,說小吳在訓練時受傷,并通過微信定位方式告訴老吳其所在位置。老吳接到電話后立即與妻子趕到醫院。經與醫生溝通,值班醫生認為小吳傷勢嚴重,需要轉院到南京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
小劉開車將小吳及老吳夫妻倆送到了南京市兒童醫院。小吳總共住院14天,進行了手術治療,產生醫藥費16098.31元。
關于小吳的醫藥費等事宜,老吳找到小劉和金山基地協商,對方均拒絕賠償,并且要求老吳返還小劉為小吳墊付的醫藥費1000余元。
庭審現場
2018年12月6日上午9:30,原、被告均到庭參加庭審,雙方在庭審中展開激烈辯論。
法庭辯論階段,該案承辦法官總結了本案爭議焦點。原、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分別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原告小吳的服務合同相對方是不是被告金山基地?
原告代理人主張,小劉和老吳的聊天記錄及小劉發布的訓練照片可以證明,原告向小劉支付服務費用后,參加了金山基地組織的國防訓練,原、被告雙方的服務合同已經履行。
金山基地稱,從訓練照片上的橫幅可以看出,該夏令營的組織方是某跆拳道協會,只是活動地點在金山基地。最初,“戰旗教育”的人員與小劉聯系,要求租用金山基地的場地開展夏令營活動,所以小劉以“戰旗教育”的名義在金山基地進行了備案。夏令營開始后,組織者又以某跆拳道協會名義開展活動。因為備案的名稱與結算的名稱要統一,所以金山基地開給夏令營組織者的結算單上寫的是“戰旗教育”。結算時間為2018年7月16日到20日,學生人數是28人,其中明確注明插班生3人,學費共是4800元,能夠與本案的證據相印證,也可以充分證明案涉夏令營活動不是金山基地組織的。
原告代理人表示,老吳和小劉協商原告訓練事宜,并且將培訓費用支付給了小劉,小劉在協商過程中沒有就第三方組織夏令營事宜向原告父母進行說明。根據工商登記,金山基地的經營范圍包括國防教育,小吳也是在金山基地的場地上受傷。事故發生后,小劉承諾由金山基地的負責人處理此事,也說明了該次活動的組織者是金山基地。
被告小劉是履行職務行為還是服務合同中的介紹行為?
原告代理人主張,金山基地為小劉繳納社會保險,小劉系金山基地的職工,與金山基地有勞動關系。老吳與小劉的聊天記錄也可以證明,小劉要求小吳按時到達金山基地參加訓練,同時也告知老吳他的手機號,商談好培訓價格后老吳轉賬4800元給小劉,小劉收了款。小吳受傷后,小劉參與送醫等行為也證明其是職務行為。
小劉稱,其雖然接受了原告方以及其他兩名插班生的夏令營活動費用,但只是代收,后又將該費用轉給了夏令營的組織方某跆拳道協會,其只是介紹人。事故發生時他沒有在現場,教練打電話告知,他才過去的。他看到小吳受傷就立刻把他送到醫院。當天老吳要求其必須拿出3萬到5萬的醫療費用,他沒有同意。他總共幫小吳墊付了1918元,原告方應該予以返還。
金山基地稱,小劉對原告的救助是人道主義行為,這種救助不能當然認定是履行職務行為。
金山基地是否有導致損害后果的違約行為?
原告代理人主張,小劉向老吳承諾夏令營的活動項目包括開營儀式、軍事化訓練、激光打靶、霹靂炮射擊等,其中一些活動是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的,教官及活動組織者應盡到充分的提醒和保護義務,但是活動過程中被告沒有要求小吳佩戴必要的防護器具,對損害后果的產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支付小吳的醫療費用。
小劉稱,CS教官事先已經給學生講了安全注意事項,比如禁止攀爬等,在活動過程中也進行了必要的看護。小吳受傷是自行翻越墻體導致的,不是教練組織的。
原告代理人反駁,小劉并不在事發現場,也沒有提供現場監控,其說法沒有依據。翻越墻體是CS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被告組織針對未成年人的有危險性的活動而不安排教官進行指導和防護,也不要求學生佩戴防護器具,是違約行為。
金山基地稱,原告方提供的活動照片以及付款憑證、結算單可以證明,金山基地不是具體組織實施該次夏令營的主體,不是服務合同的相對方,和小吳之間不存在服務合同關系,也不存在所謂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