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1月10日下午,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利用教師身份強奸、猥褻兒童刑事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及相關職業。據了解,這是麻城法院首次作出“從業禁止”判決,在湖北省黃岡市也屬首例。
據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路某利用其小學教師身份,在該校區教師宿舍內多次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女學生實施強奸和猥褻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路某為滿足個人淫欲,多次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并對多名幼女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路某作為人民教師,對被害人負有特殊職責,其對不滿十二周歲的農村留守兒童多次實施強奸,對多名不滿十二周歲的農村留守兒童實施猥褻,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路某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應當實行從業禁止。
■法條鏈接■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該條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北景钢斜桓嫒寺纺扯啻螌Σ粷M十二周歲的農村留守兒童實施強奸行為,多次對多名不滿十二周歲的農村留守兒童實施猥褻行為,依據《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對農村留守兒童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從嚴懲處,故判處被告人路某犯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時,因路某系利用其小學教師的職業便利實施犯罪,作為被害人的學生往往因為教師的身份和威嚴,對教師的侵害行為不敢反抗或聲張,故需對其采取從業禁止。從業禁止令不僅僅是禁止被告人路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師職業,而且還禁止其從事其他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或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