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附近的人”、陌陌、探探……越來越多的手機應用幫助我們認識陌生人,但是這些應用在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卻也蘊藏著風險。如果不加區分,盲目“奔現”,就有可能給自己招來意料之外的危險。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的一天,張女士偶然通過微信 “附近的人”功能認識了網友趙某某。2月1日,趙某某以見面聊天為由將張女士約出,并提出去賓館開房,張女士當即拒絕,趙某某惱羞成怒,強行將張女士拉進自己駕駛的機動車內對其毆打,致張女士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張女士被迫同意趙某某的開房要求,趙某某遂將張女士帶至旅店與其強行發生了性關系。后張女士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門頭溝檢察院依法審查并提起公訴,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說法
本案中,趙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故趙某某構成強奸罪,應受到刑事處罰。
本案中,犯罪分子拒不認罪,承辦檢察官通過仔細查看全部監控錄像、現場勘查及請求法庭當庭播放監控錄像等對趙某某全面指控,面對鐵證如山,趙某某最終認罪伏法。本案判決后,針對案發旅店未對旅客進行入住登記及安保措施薄弱等問題,門頭溝區檢察院向其制發檢察建議,旅店經營者按照要求予以整改。該案是門頭溝區檢察院辦理的眾多刑事案件中的很普通的一起,這起案件因微信聊天而起,因安全意識不足而發,發人深省。通過這起案件,承辦檢察官想提醒大家:約見網友需謹慎,人身安全要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