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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篇名為《現實版“我不是潘金蓮”,北大博士后騙離婚》的帖子在網上火了起來。發帖人稱丈夫以給孩子上北京戶口為由提出“假離婚”,等孩子落戶成功后,前夫卻拒絕復婚,女子被“凈身出戶”,而前夫卻另有新歡,且新歡已有身孕?,F實生活中,“假離婚”的現象已不罕見,但“假離婚”背后映射出來的法律問題發人深省,本文將以三個典型案例予以闡釋。

      案例一:夫妻為二孩上戶口協議“假離婚” 事后丈夫索要大兒子撫養權

      原告張先生與被告羅女士結婚后,于2001年12月生育一子張甲。2009年1月,為了給即將出生的第二個孩子張乙(2009年2月出生)上戶口,張先生與妻子羅女士協議“假離婚”。雙方《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張甲、張乙歸羅女士撫養,張先生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4000元;羅女士名下房產一套,由張先生負擔房貸月供一萬余元。

      現如今,大兒子張甲在寄宿制學校讀書、小兒子張乙跟隨羅女士生活,但是,羅女士拒絕張先生和孩子的爺爺奶奶探望兩個孩子,導致彼此產生矛盾。

      張先生認為,羅女士現雖租住在140余平方米的房屋內,但由于收養了三個一歲多的孩子,雇傭了三名保姆照看連同張乙在內的四名孩子,保姆費及四個孩子的平時花銷不低,加上羅女士信仰佛教,張先生覺著這將不利于孩子的成長。故張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大兒子張甲由張先生撫養,羅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該案中,張先生與羅女士雖已協議離婚,但作為婚姻存續期間生育兩子的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盡管張先生與羅女士曾約定兩子均由羅女士撫養,但就撫養權變更、離婚后財產糾紛雙方多次對簿公堂,此種沖突對孩子的撫養和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羅女士在租住的房子中帶著三個保姆撫養四個剛滿一周歲多的孩子,加上經營公司等日常繁忙,導致對大兒子張甲的關心和照顧缺失,致使張甲學習成績下滑,影響了張甲身心的健康成長,法院由此確定大兒子張甲由張先生撫養。

       案例二:為買房避稅施計“假離婚” 丈夫悔訴離婚協議無效

      原告劉先生訴稱,他與被告張女士在婚前共同購買了北京市某套房屋,并簽署《婚前購房協議書》。兩人約定:該房屋為雙方共有;如雙方分手,房產仍歸劉先生所有,但其應將張女士已承擔的全部費用還給張女士;該房屋發生增值的部分,劉先生應按照張女士實際投入的資金比例向張女士支付增值收益。

      2013年8月,劉先生與張女士在北京某處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2016年2月,劉先生與張女士商議以劉先生個人名義購買位于北京市另一處房屋,兩人打算通過“假離婚”方式避稅,待房產交易完成后再復婚。

      2016年3月,劉先生與張女士簽署了《假離婚協議書》,隨后在民政局簽了《離婚協議書》并登記離婚?!都匐x婚協議書》上明確約定,“假離婚”是為了規避購買二套房所需的稅費。后該房屋因賣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雙方就重簽婚前購置房屋的歸屬協議發生沖突,張女士遂將劉先生及其父母、孩子轟出現居住房屋。

      劉先生多次嘗試復婚,均被張女士拒絕。

      劉先生認為,雙方在民政局備案登記的《離婚協議》,系為了以離婚再復婚的方式規避國家針對購買二套房所需的稅費,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協議內容無效。故張先生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無效。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劉先生與張女士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無效。

      法官釋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劉先生與張女士離婚前與他人簽署購房合同,購買二套住房,后雙方簽署《假離婚協議書》,在《假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寫明雙方離婚是為了規避二套房稅費,同日雙方又在民政局簽署《離婚協議書》,登記備案離婚,離婚后雙方多次協商復婚事宜。上述事實可以說明,劉先生與張女士以購買二套房避稅為目的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簽署《離婚協議書》為行政備案手續所需,雙方真實意圖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關系后的夫妻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實際分割。劉先生對于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現,由此產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實意愿,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并非建立在雙方對于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有明確認知、且就此達成合意的基礎之上?!峨x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最終,法院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妻子因患病與丈夫協商“假離婚” 男方再婚后被訴“凈身出戶”

      原告李女士和被告李先生是大學同班同學,大二開始自由戀愛,畢業后李女士在沈陽工作,李先生在北京工作。二人于1991年12月登記結婚,并于婚后1996年2月生一子李甲。2005年,李女士因患躁狂抑郁癥先后兩次住院治療。

      出院后,李女士與丈夫協商決定“假離婚”,并于2006年2月簽訂《假離婚協議書》,并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約定,現有住房歸男方所有;為更好的照顧孩子,女方有權居住到購買住房時;住房以外的家庭財產(包括存款、保險等)折合人民幣共計22萬元全部歸女方所有。兩人還約定,其中一方首先與第三者結婚或同居,則有此行為的一方須放棄全部家庭財產,另一方獲得全部家庭財產。

      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先生“凈身出戶”。

      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李女士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及是否適當。根據查明的事實,李女士與李先生經協商于2006年簽訂了《假離婚協議書》,并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自此,雙方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此外,李女士與李先生于2006年簽訂的《假離婚協議書》內容明顯有悖我國《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則,不能認定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議書應認定無效,且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主要條款已經履行完畢,李女士堅持的訴訟請求和主張亦缺乏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

     ?。ㄗ髡撸簠切l娟 作者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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